(2017)湘11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郑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赖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郑某工资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工资账户已冻结,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判员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