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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池景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景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211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景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景辉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月期间,被告人池景辉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接受下家罗某2(另案处理)“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246193元,并将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通过微信形式报给罗某1人民币15837元,其余的通过“新中宝”网站的方式报给龙岩上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9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6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连城县朋口镇石子角希友麻将店铺楼上302室,将被告人池景辉传唤到连城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同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扣押了被告人池景辉用于作案的“VIVO”牌白色手机1部(型号为VIVOY29L,手机号为135××××1811)、黑色兼容台式电脑主机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景辉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QQ聊天报码记录;证人池某、罗某1、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池景辉的供述;龙岩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景辉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六合彩(?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2&Gid=11886674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637482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2#m_font_2?)”经营活动,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4619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景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池景辉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池景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32&Gid=119888276&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2563336&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景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池景辉持有的“VIVO”牌白色手机1部、黑色兼容台式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池景辉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晗人民陪审员  姚先英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吴振彪代理书记员  邹湘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