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明海、夏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海,夏志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林明海,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夏志宝,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XX,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林明海与被执行人夏志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明海与被执行人夏志宝、X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