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黎勇诉被告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83行初13号原告:黎勇,男。被告: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东顺城街。法定代表人:陈晓斌,局长。出庭负责人:黄昌继,该局总规划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勋,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强,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黎勇诉被告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勇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勇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兴人民陪审员 李伦清人民陪审员 谢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万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