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晓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在深圳市无工作、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l7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晓亮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判决
 
 
 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I7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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