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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运欢诉笪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运欢,笪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255号原告:薛运欢,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笪圣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运欢诉被告笪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薛运欢承担。审 判 长  吴海姣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