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运欢诉笪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运欢,笪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255号原告:薛运欢,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笪圣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运欢诉被告笪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薛运欢承担。审 判 长 吴海姣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