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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彭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彭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初2616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2年03月1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彭经纬,男,汉族,1991年09月19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涛与被告彭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1日、2016年6月24日彭经纬两次找我借了68000元钱并出具了借条给我,之后我多次催要他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彭经纬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彭经纬向原告王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6月24日,被告彭经纬向原告王涛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示的身份信息、借条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涛与被告彭经纬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其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经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据此,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经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经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人民陪审员  付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