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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军与逯道勤、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王文华,逯道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702民初357号原告:XX军,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十三连无业人员,住该连。被告:王文华,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健康里。被告:逯道勤,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九连。本院受理原告XX军与被告王文华、逯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军、被告逯道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2日,王文华之妻逯道勤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并承诺于借款6个月后偿还,因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文华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逯道勤承认原告XX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逯道勤于2017年5月15日书写的收条、2017年5月15日XX军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上证据拟证实被告逯道勤2016年3月12日向原告XX军借款30000元用于被告逯道勤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逯道勤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30日在新疆兵团第七师医院住院病案一份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费用结算单各一份。逯道勤出示以上证据拟证实其因患病向原告XX军借款用于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被告逯道勤因在第七师兵团医院住院治疗向原告XX军借款30000元,借款时未出具债务凭证。2017年5月15日,被告逯道勤书写收条一份,载明“2016年3月12日,借XX军现金30000元,该款用于逯道勤住院治疗费用”。被告逯道勤对该收条予以认可。另查,被告王文华、逯道勤于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逯道勤承认原告XX军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故对原告XX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逯道勤提交的其在第七师医院住院病案、费用结算单反映的住院时间能够与借款时间对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逯道勤、王文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被告逯道勤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故被告王文华、逯道勤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王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华、逯道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共同偿还原告XX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文华、逯道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桂荣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