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占领、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领,王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占领,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明浩,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饶阳县。本院在执行冯占领与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浩名下长城汽车一辆,号牌为冀T×××××,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明浩名下号牌为冀T×××××长城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