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强制执行朱本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朱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58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黄泥塝红黄路***号*幢。负责人陈卫东,支队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本刚,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2017]90900426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朱本刚于2017年1月17日15时30分许,驾车在G75北碚收费站,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渝交执[2017]90900426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朱本刚。朱本刚收到后,不服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渝0112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朱本刚的诉讼请求。朱本刚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渝交执[2017]09007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朱本刚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本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执行的渝交执[2017]90900426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作出的渝交执[2017]90900426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琳审 判 员 邓斌代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