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碧香、陈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碧香,陈建雄,苏燕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39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男,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苏碧香,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建雄,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苏燕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碧香、陈建雄、苏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计795.5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