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邴重奇与王晓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重奇,王晓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34号原告:邴重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原告邴重奇妻子。被告:王晓越,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邴重奇与被告王晓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重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