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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蔡红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贵,蔡红兵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刑初288号自诉人郑文贵,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山县。被告人蔡红兵,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郑文贵提起自诉的被告人蔡红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过程中,郑文贵以蔡红兵亲属已代其履行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红兵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文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蔡红兵的自诉,经审查,该申请系郑文贵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文贵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蔡 韧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