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贵与被上诉人王有付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贵,王有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贵,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黑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付,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黑河市。上诉人王永贵因与被上诉人王有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贵,被上诉人王有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永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有付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永贵与王有付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误;2.王有付未提出双方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证明;3.王有付只给王永贵做了立面,立面质量与防盗门也不合格,且未给王永贵安装塑钢窗,王有付一审请求给付立面工程款与事实不符;4.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王有付辩称,王有付已履行了承揽义务,王永贵实际获得利益的事实存在。2014年秋,王有付从二站乡人民政府及卫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对“卫星村”进行立面改造、安装防盗门,每户5,000.00元,包工包料,63户,共计315,000.00元。2015年夏,爱辉区住建工程工作组予以验收合格。随后,爱辉区住建局将落实具体每户的款项支付给二站乡财政所,财政所将每户村民应给付王有付的5,000.00元工程款打给王永贵的账户上,王永贵对打入其账户5,000.00元这一事实是认可的。王有付对“卫星村”进行立面改造工程、安装防盗门的事实清楚,双方已经建立了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工程款项的给付流程并不影响承揽合同的法律事实关系存在,也不是王永贵不给付款项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驳回王永贵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有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永贵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给付利息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止261.91元;3.诉讼费由王永贵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有付经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人民政府以及卫星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由王有付承揽其《利面改造工程》,并于2014年秋季开始维修,对卫星村63户村民住房进行利面改造工程进行维修,开始房盖喷油漆,房屋墙体贴保温板和安装防盗门,价格为7,500.00元,因房盖喷漆效果未达到要求,房盖工程取消扣除2,500.00元,所以王有付只承揽了墙面和安装防盗门,每户给付工程款5,000.00元,而且爱辉区住建局以将63户的维修补贴发放到了每户村民手中,王永贵认可,王有付多次找到王永贵要求给付承揽工程款,王永贵拒付。一审法院认为,王有付承揽了二站乡卫星村的63户立面工程,对墙面维修和安装防盗门的事实清楚,并经爱辉区住建工程工作组验收合格,王永贵已经收到向财政所发放的补贴,王永贵应将立面工程款5,000.00元给付王有付,王有付要求王永贵给付尚欠款5,000.00元及利息261.9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永贵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不同意给付工程款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一、王永贵给付王有付承揽工程款5,000.00元;二、王永贵给付王有付利息261.91元,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止,利率4.75%,397天;以上两项合计5,261.91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永贵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永贵与王有付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王有付承揽了二站乡卫星村的63户立面工程,已实际对王永贵的墙面进行维修、安装防盗门,并经爱辉区住建工程工作组验收合格。王永贵已经收到《立面改造工程》发放的补贴,王永贵收到该款项后即应将该款给付王有付。王永贵认为将二站乡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充分。综上所述,王永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永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树军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