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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克召与王春光、秦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召,王春光,秦树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1号原告:孙克召,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光,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秦树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孙克召与被告王春光、秦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曲鹏椿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人民陪审员  李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