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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2、郑某1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2,郑某1,俞立宝,俞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81号申请人郑某2,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郑某1,男,201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法定代理人郑某2,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系申请人郑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汪卫、方贞贞,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立宝,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俞金柱,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郑某2、郑某1与被申请人俞立宝、俞金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2、郑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俞立宝、俞金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郑某2、郑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俞立宝、俞金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