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