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金花与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花,章正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716号原告:唐金花,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正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唐金花与被告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263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06年至2016年4月26日一直向原告收购废纸。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废纸款3263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章正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唐金花废纸款计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支付款项。故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废纸款326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章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金花废纸款32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章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程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