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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红洁、曾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红洁,曾照强,赵保文,刘传九,魏清法,王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378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系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魏红洁,女,汉族,生于1969年06月03日,住邓州市。被告:曾照强(借款人配偶),男,汉族,生于1976年07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赵保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04月27日,住邓州市。被告:刘传九,男,汉族,生于1984年06月02日,住邓州市。被告:魏清法,男,汉族,生于1981年05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王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02月16日,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红洁等六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魏红洁在其前身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古城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并由其他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六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部分被告的确切住址,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查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是否成立,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金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