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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民催8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任该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1795XA。委托代理人朱登超,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50100。出票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壹拾壹月壹拾捌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伍月壹拾捌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转让后由襄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转让给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5010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丁心然审判员  张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