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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刘雪葵、王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雪葵,王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05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国平,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新化县,系该行营业部副主任。被告刘雪葵,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王超华,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刘雪葵、王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以被告王超华已偿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财产保全费470元,以上共计881元,由被告刘雪葵、王超华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