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海杰与张玉龙、江卫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杰,张玉龙,江卫玲,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唐海杰,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卫玲,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万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海杰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江卫玲、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