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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忠具与夏国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具,夏国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具,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夏国淼,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忠具与被执行人夏国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