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与被告程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程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562号原告: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经营者:缑高霞,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礼义镇杨幸河村文明巷7户1号。被告:程晋飞,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与被告程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陵川县礼义镇欢欢通讯部负担。审判员 董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