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唐国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唐国田,张辉,张美峰,济宁宝通运输有限公司,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56号。主要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久令,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航,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辉,男。原审被告:张美峰,男。原审被告:济宁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汶上县刘楼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姬创新,经理。原审被告: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兖兰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陈骞,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主要负责人:王玉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太原路交汇处中信银行三楼。主要负责人:耿维刚,总经理。原审被告: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房祥晓,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国田、原审被告张辉、张美峰、济宁宝通运输有限公司、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1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公衍义审判员 马徳健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