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昌恩审 判 员 叶玉华审 判 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平英梅书 记 员 刘昕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