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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延政申请汤继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延政,汤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崔延政,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汤继文,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崔延政与汤继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9日止,被执行人汤继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崔延政203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