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利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民,陈春娇,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周利民。被执行人陈春娇。被执行人李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春娇、李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2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620.00元、执行费3200.00元、合计人民币2271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春娇、李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向阳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