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白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白坤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805号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应俊,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被告:白坤波,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交还购房合同及开具的票据;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撤销购买房屋的相关网签备案手续并返还房屋;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还款部分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4519.6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7164.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折旧费288162.4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按照总房款10%年利率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10号楼1单元20层1-2004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57215元,首付227215元,银行贷款530000元。合同签署后,被告已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告交纳1-2004室首付款227215元(含定金),并于2013年6月30日收取房屋,银行贷款530000元已于2012年6月7日下发。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3月27日逾期10期共计57649.66元,我方已根据银行发函进行代偿,代偿后被告一直未向我方支付代偿款项。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且其违约行为符合合同解除的情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6年11月17日对涉嫌犯罪的白坤波执行逮捕。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尚不确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