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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朝臣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059号原告:张朝臣,男,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果(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育民,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701173619,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羊山镇羊早村张庄中心街八附一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臣与被告高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臣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朝臣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迪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