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543号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德。被告:陈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