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民初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立永与颜清、黑龙江省晟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永,颜清,黑龙江省晟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504号之一原告:赵立永,男,满族,住五常市拉林满族镇政黄村政黄屯。被告:颜清,男,汉族,住兰西县盛世华庭小区。被告:颜清被告:黑龙江省晟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清,职务经理。原告赵立永诉被告颜清、黑龙江省晟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赵立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立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2.50元,由赵立永负担。审判长  张喜凤审判员  孙继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