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茂川与李相东、李相军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川,李相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92号原告:李茂川,男,194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相东,男,5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相军,男,53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相民,男,51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相峰,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李茂川与被告李相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茂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茂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费88元由原告李茂川负担。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