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树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武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6年08月2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B区1号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武树禄,男,汉族,1966年07月29日生,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区5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树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将所有的棋盘井镇宏达B区5号楼三单元302室,以361733元抵顶给申请人刘建平,经查被执行人武树禄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