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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冯永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冯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雪瑜被执行人:冯永辉,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永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永辉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襄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