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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张志玲,曾国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48号申请人: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快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三千集团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志玲,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志玲,女,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曾国欧,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张志玲、曾国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089806.8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