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淑芬与郭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淑芬,郭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方淑芬,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郭玉文,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执行的方淑芬与郭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红民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玉文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房产予以评估。2016年12月30日,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宏评报字(2016)第2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653000元。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以评估价值653000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555050元为保留价予以拍卖。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买受人林树英于2017年8月15日以7620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郭玉文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一处的查封。二、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林树英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树英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林树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