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贤福与章修水、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福,章修水,陶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258号申请人:陈贤福,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修水,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陶海英,女,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陈贤福与章修水、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贤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修水、陶海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贤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修水、陶海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陈贤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