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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贤福与章修水、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福,章修水,陶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258号申请人:陈贤福,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修水,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陶海英,女,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陈贤福与章修水、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贤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修水、陶海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贤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修水、陶海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陈贤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