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228号罪犯刘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刘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因盗窃,于201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3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刚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刚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表、交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陈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