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寿县刘岗镇土地流转中心与安徽国泰医药集团、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刘岗镇土地流转中心,安徽国泰医药集团,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药规范种植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瑞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安徽国泰第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728号原告:寿县刘岗镇土地流转中心,住所地寿县刘岗镇街道刘岗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方良保,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泰医药集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薪区香樟大道168号D10栋。负责人:杨积顺。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合肥科技实业园D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672B。法定代表人:袁振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药规范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官陡镇汀孟村。法定代表人:马鹤。被告:安徽省国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XBQ3M。法定代表人:杜兴敏。被告:安徽省国泰瑞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安徽国泰第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0/D-15号楼3层3D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97942A。法定代表人:马婧。第三人: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0/D-15号4D10室(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726323669J。法定代表人:马婧。原告寿县刘岗镇土地流转中心与被告安徽国泰医药集团、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药规范种植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瑞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国泰天然植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道田审 判 员 花小红人民陪审员 汪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