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巍巍,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的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胡某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