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民初574号原告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影视路法定代表人夏应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纸制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安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修,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原阳县。原告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耀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被告奥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芙蓉、刘文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33000元;2.本案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套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总价值330000元。在被告提货后,原告及时进行安装调试,确保了正常使用。但被告未能履行点火后及时付款的合同义务,至今扔欠货款未付,已形成违约。另外,在设备安装期间,被告向原告要求另定作一套重力除尘器,约定价格为10000元,原告也进行了安装调试,此款未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奥柯公司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原告起诉的时候还不到质保期满日期,原告所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主要发生在煤气量不够、旋风除尘器设计不合理、双钟罩加煤气漏煤气气严重、中心管陀螺损坏、电捕焦由器放电严重、蒸汽包设计不合理,无法达到使用标准。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更换或者重做,但时至今日原告从未进行过维修或者更换,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从被告单位调配人员、领取相关的材料,其费用为13989元,原告应当从总货款中予以扣除。综上,由于原告不能够按约履行,给被告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所以我方请求原告重做或者退货、并支付我方违约金3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设备采购合同》,奥柯公司(需方、甲方)向万象公司(供方、乙方)购买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1套,约定:工程造价33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货款50000元,乙方为甲方提供施工进度方案。乙方按施工进度工程的完成实际工作量10天结算1次,安装完工付到80%,点火调试合格后再付15%,余5%作为质保金,自点火试车合格后六个月付清;乙方所提供设备质保期为1年,在质保期内发生非人为损坏,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在质保期外优惠价提供另备件。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违约方向受损方支付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2016年12月11日万象公司(供方、乙方)向奥柯公司(需方、甲方)供应的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1套已经安装调试试车合格并已经点火。万象公司(供方、乙方)已将该设备交付奥柯公司(需方、甲方)使用。奥柯公司(需方、甲方)已向万象公司(供方、乙方)支付货款260000元,剩余货款70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双方的陈述及万象公司提交的合同1份、安装调试回执单1份予以相互印证。奥柯公司提交的证明复印件1份,不能证明其指向。本院认为:万象公司与奥柯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万象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奥柯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本案中,奥柯公司已支付260000元,故剩余货款70000元奥柯公司应当支付,故万象公司要求奥柯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应确认为70000元。万象公司称在设备安装期间,另向奥柯公司供应了一套重力除尘器,约定价格为10000元,因万象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设备属合同外另外供应的货物,且奥柯公司予以否认,故对万象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万象公司要求奥柯公司支付违约金33000元,因2016年12月11日万象公司向奥柯公司供应的WYL-2000L双段热煤气站已经安装调试试车合格并已经点火,故按照自点火试车合格后六个月付清所有款项合同约定,奥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受损方支付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的条款,支付万象公司违约金33000元(合同标的330000元×10%)。奥柯公司辩称万象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万象公司予以否认,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33000元;二、驳回原告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原告焦作市万象环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14元,被告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166(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