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华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焱,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华焱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6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华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华焱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同伙黄某2强、周某1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汇丰酒店附近路段,对事主欧某实施抢劫,按住欧某并抢到欧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和手提包,包内有现金约180元。2、2014年11月18日4时20分许,李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周华焱、黄某2强到茂名市茂南区天桥路段,手持水果刀、防盗锁对事主黎某、黄某1实施抢劫,抢到黎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118元)和黄某1的现金3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2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华焱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华焱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同伙黄某2强、周某1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汇丰酒店附近路段,对被害人欧某实施抢劫,按住欧某并抢到欧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和手提包,包内有现金约180元。上述事实有周某1、黄某2强、李某等人抢劫、抢夺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欧某被抢劫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某2强指认现场照片,周某1指认现场照片,周华焱指认现场照片,周华焱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欧某的陈述,同案犯周某1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2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华焱的供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华焱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11月18日4时20分许,李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周华焱、黄某2强到茂名市茂南区天桥路段,手持水果刀、防盗锁对被害人黎某、黄某1实施抢劫,抢到黎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118元)和黄某1的现金36.5元。上述事实有黎某、黄某1等人被抢劫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黄某2强人身进行搜查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李某指认现场照片,黄某2强指认现场照片,黄某2强、李某指认赃物照片,周华焱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被害人黎某的陈述、手机售后保修单,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2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华焱的供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华焱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持械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周华焱参与的抢劫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华焱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华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