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司惩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文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闽05司惩复9号复议申请人:林文川,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林文川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安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林文川作出的(2016)闽0521执4834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林文川提出:惠安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对林文川执行司法拘留十五天,林文川不服,向泉州中院申请复议,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复议决定。在第一次司法拘留期满当日(2017年8月17日)惠安法院又以相同事由再一次对申请人执行司法拘留15天。林文川在被司法拘留前并未收到惠安法院有关上述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文件,亦未实施任何隐匿、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何来“拒不执行”?在惠安法院受理本执行案件前,林文川已于2016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被厦门市海沧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后经海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直到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当日即被惠安法院司法拘留。林文川在被羁押期间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件,也没有条件履行判决,更不可能实施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另外,二审判决生效后,林文川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25日决定立案审查,近期将开庭审理。综上,林文川不存在任何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请求撤销惠安法院对林文川的拘留决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林文川、刘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卫国依据(2015)惠民初字第868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安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闽0521执4834号,并将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到被执行人林文川所居住的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2号。因林文川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惠安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文川拘留十五天,并于2017年8月3日对林文川实行拘留。因林文川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惠安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文川拘留十五天,并于2017年8月17日实施拘留。本院并未收到林文川对惠安法院2017年8月3日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林文川存在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和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惠安法院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对林文川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无不当。林文川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惠安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1执4834号拘留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林文川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