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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成艳与范春水、吉林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成艳,范春水,吉林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乔成艳,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春水,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3号楼西侧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铁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乔成艳与被执行人范春水、吉林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辉煌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范春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成艳货款21500元;二、驳回原告乔成艳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范春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范春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据(2015)船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财产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出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