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友全与杜海槟、雍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全,杜海槟,雍小蓉,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316号原告:王友全,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林娟,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槟,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雍小蓉,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易鹏,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全与被告杜海槟、雍小蓉、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通知原告王友全预交诉讼费,原告王友全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