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艳与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艳,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江艳,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06060026。被执行人: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嗖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东路吉祥名居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67193654。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04080039。本院在执行江艳申请执行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艳劳动报酬9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茶人之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