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习逢秋与戴新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逢秋,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习逢秋,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车站学校。被执行人:戴新民,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和谐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逢秋与被执行人戴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戴新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戴新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习逢秋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