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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习逢秋与戴新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逢秋,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习逢秋,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车站学校。被执行人:戴新民,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和谐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逢秋与被执行人戴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戴新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戴新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习逢秋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