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爱仙与戚兴福、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爱仙,戚兴福,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79号原告褚爱仙,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兴福,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丁红,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爱仙诉被告戚兴福、丁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褚爱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兴福、丁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由褚爱仙负担。审 判 员 谢金金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