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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与唐兴波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唐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坪港城西路一号。负责人余诵,支队长。被执行人唐兴波,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唐兴波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行审115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